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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作者:辛集市工商局    点击数:    【字体:

 

序号

项 目

             

1

项目名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责任单位

辛集市工商局

4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项目

5

文件编号

 

6

事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7

办理对象

及范围

 

8

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9

办理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办理流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或书面答复)

11

公示方式

 

12

办理时限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3

费用情况

价费字[1992]414号: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14

备注表格

 

15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16

联系电话

83236413

17

监督电话

 

18

办理地点、

邮编

052360

19

咨询

83236413

20

办理地址

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

21

状态查询

 

22

备注

 

23

内容描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24

公开时间

常年公开

25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6

公开程序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27

责任部门

辛集市工商局注册管理科

28

检索方式

 

保存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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