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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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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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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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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辛集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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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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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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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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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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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名称;2、营业场所;3、负责人;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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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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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或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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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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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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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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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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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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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236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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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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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邮编 |
05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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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咨询 |
83236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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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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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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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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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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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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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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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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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辛集市工商局注册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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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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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