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集市地税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既保障干部工资待遇,又保障正常办公需求,推动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总量控制、分项预算、开源节流、包干使用、节余结转、超支不补。初步目标是:年公用经费不超过全年各项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全系统各项公务经费,经费来源为石市局划拨经费、从各级政府争取的补充经费、各种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机关经费管理
第四条 机关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网络费、取暖费、汽车交通油修费、差旅费、会议招待费、印刷宣传培训费、伙食补助、信息化及办公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条 机关经费实行分项预算管理,年初由征收计会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项目详细编制经费收支预算,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后,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
第六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按季度调控办法,每季度初由征收计会科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各项经费支出计划,经主管局领导批
准后传递相关科室执行。每季度未征收计会科对本季度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监控计划落实情况,对超支较大的项目(科目),下季度予以压缩控制。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对涉及本科室的业务性开支,坚持事前请示,加强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和相关制度执行。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各项公用经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长审批;开支金额在500-1000元的,由主管办公室和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长共同审批;开支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由主管办公室和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长签批)。
办公费。所有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微机耗材除外)实行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定期配发、个别领用的办法,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购置。各科室因特殊原因需要购置物品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置。办公设备的维修实行归口负责、个别申请的办法。各科室使用的微机设备需要维修和耗材开支经费时,应先到办公室填写《经费开支审批表》,并经征收计会科专业人员检查和科长初审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之后由征收计会科组织采购维修,费用由计会科统一结算报销。各科室使用的其它设备需要维修开支经费时,应先到办公室填写《经费开支审批表》,并经办公室专业人员检查和主任初审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之后由办公室组织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报销。
印刷费。凡需本局自行印制的文字材料、信封信纸、各类表、册、账、本、书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制。本局文印室能够印制的材料,一般由文印室印制;本局文印室不能印制或因特殊原因需到局外印制的,由经办科室填写《文印材料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之后到指定单位印制,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报销。
会议费。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凡举办各类会议或培训,均先由承办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卡》,明确开支的各项费用,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先后报经分管办公室和计会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之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费用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结算,特殊情况也可由承办单位结算,一次一清,不得挂账赊欠。未经批准超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结算和报销。
招待费。严格执行定点接待、领导审批、接待费财务单列三项制度。凡来客需要招待的,由接待科室填写《招待费使用审批卡》,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办公室和计会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再由办公室到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招待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及客房话费。用餐费严格按省市规定标准执行,一般接待每人每天为30元,最高不超过40元。本市有关部门和本系统基层分局(所)人员来市局机关办理公务的,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用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科室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对上级来人需局领导陪餐的,原则上每次安排一餐。所有接待费用一律由办公室或局领导负责签单并及时结算,其他人员不得签单挂账。特殊情况需要其他科室结算的,必须经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并由科室负责人当场结算。
差旅费。凡因工作需要到辛集市范围以外的外出人员,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凡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解决食宿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出办事经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领导批准进行招待或因时间关系、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就餐并报销餐费的,按每人(含司机)每餐不超过20元(特殊招待事项除外)据实报销。报销差旅费时,先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车票及住宿单据,由本科室正职审核签字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报销(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汽车交通油修费。机关人员出市办理公务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需要使用机关车辆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并报经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派遣,原则上,单人出市不予派车。鼓励干部在石市范围内出市办理公务搭乘公交车,除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以外,每人每次再补助50元。车辆加油和维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主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实行定点加油和维修,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结算报销。
电话费。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关固定电话,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严禁使用固定电话拔打收费咨讯台。各科室领导要严格管理,认真监督,以便备查。办公室每季
度要对各科室电话费情况进行检查、公开,发现话费畸高又不能说明正当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科室领导责任。
水电费。机关人员要自觉节水节电,做到随时关闭水、电开关,减少浪费。市局办公室要建立对机关各科室水、电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浪费问题的科室严格追究科室领导的责任。
其它经费的管理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基层单位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基层单位经费包括汽车交通费(含汽车维护、加油、检车、养路费等费用)、取暖费(含锅炉设备及管道检修、燃煤采购、司炉工资等费用)、水电费、办公费、通信费、伙食补助、微机耗材维修费。
上级有统一要求的学习本、值班考勤日志本、会议记录纸等仍由市局统一印制,并本着够用、节俭的原则限领。
第九条 基层单位经费实行按分局(所)逐年核定、按季划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每年1月底前由市局办公室商征收计会科,根据年度全局公务经费情况,提出各单位年度包干经费初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局对各单位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征收计会科为各单位建立单独的账页和科目,分别记账,统一管理。各单位对各项经费收支要做到合理安排、合理使用,报销支出按现行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出现经费不足时,可以文字请示形式向市局申请补助经费(文字请示报计会科),市局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及全局经费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或办公用品单价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开支事项,还应向市局办公室上报请示,经主管计会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各单位自行办理。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物品列入市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大宗物品购置、设备更新、房屋维修等包干经费事项以外的特殊开支,由市局统一报销。各单位先经分包局领导同意,并向市局办公室上报请示,由相关科室调查审核提出
经费预算初步意见,交办公室统一提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再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微机及其配件购置由征收计会科调查审核,征收厅改造以及干部个人按规定应由市局报销的费用由政工科调查审核,其他开支由办公室调查审核。)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