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政办〔2007〕37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辛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职责
3.3 市减灾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辛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占全市民房的1%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辛集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商务局局长、地震办主任、气象局局长、民政局副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武装部、市物价局、市联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网通辛集分公司、移动辛集分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辛集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
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省、石家庄市救灾资金;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地震办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时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市房管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移动辛集分公司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网通辛集分公司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市联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指挥与灾情相关的保险工作。
市民政局
市水务局
市地震办
市商务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市规划局
市交通局
市农牧局
市卫生局
市科技局
市广电局
市武装部
市物价局
市联社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局
市气象局
市粮食局
网通辛集分公司
移动辛集分公司
市人寿保险分公司
辛集火车站 | 辛集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民政局组织协调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
4.1.1 市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2 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市、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局及灾害多发的乡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业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农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账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市民政局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石家庄市民政部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民政部门必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报市政府。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乡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9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占全市民房的5%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9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占全市民房的5%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6.1.3 应急响应
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市救灾捐赠活动。
(6)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进行救灾援助。
(7)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和省民政厅、石家庄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表市政府起草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占全市民房3%-5%之间。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占全市民房3%-5%之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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