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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效机制
作者:本站    点击数:    【字体:

 

  作为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来讲有两类,一类就是侵吞和贪污贿赂犯罪,另外一类就是渎职侵权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运行程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秩序,更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在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重中之重是要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效发展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比如: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范围过窄,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又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另外,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过于抽象、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把握,如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具体含义是什么?如何把握它的犯罪主客观要件?“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用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重叠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地划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因此,在目前应尽快解决法律滞后问题。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并非仅仅是“好心办错事”、“花钱买教训”;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检察部门要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应当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加强监督,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产生腐败,不可遏制。实践证明,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各项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制度切切实实建立起来,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新闻法》、《举报法》、《家庭财产申报法》、《公关信息公开法》等,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建设一支独立、过硬的检察队伍。目前,很多地区都纷纷成立主管机构――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这对于强化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权威和力量,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方面,这支队伍一定要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旨,应强化法律的最高权威。司法机关要坚决避免行政机关的无理干涉,只服从法律和广大人民的集体意志。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想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要增强独立性,首先要使检察机关在财政上脱离地方政府,将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预算,摆脱检察机关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而且,要坚持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在审理案件、人事安排等方面实现检察一体化。只有这样,检察队伍才能大胆地抛弃地方政府的拘束,独立审理地方官员的渎职侵权案件,确保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这支队伍要有过硬的战斗力。这就牵涉到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合作、科学高效的侦查取证能力等等,这将是检察机关今后培养队伍的重点指标。(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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