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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对其划定的工业集中区,应当组织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和建设工业集中区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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