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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标准及违章处罚规定
作者:环保局    点击数:    【字体:

 

噪声标准

噪声限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违章处罚

  

1、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噪声污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

门职责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承办部门

联系电话

8322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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